韬安问答丨网络游戏中的设计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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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游戏设计”是否可以得到版权法保护的问题,实际在2018年就已经开始从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开始变为一个“崭新的老问题”——说它是“不是问题的问题”,是因为在国内经典“炉石传说v卧龙传说”案件中,法院认为“游戏的规则、设计、玩法所形成的文字部分可以构成游戏文字说明书,但文字是基于规则的描述,属于思想的描述,依然不构成表达”。
至此,没有案件推翻此案,而此案也成为了“游戏设计”当然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座“大山”。
而在2018年初,“太极熊猫v花千骨”案中,法院转而认为游戏设计中部分包含思想,而部分存在表达空间,游戏换皮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
这一判决也引爆了当年的司法实务界,很多学者引证美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判决,论证“游戏设计属于思想”是天经地义的“真理”。
随后,2018年末,上海法院在“三国杀v极略三国”案中,又提出了新的游戏设计保护思路——描述游戏设计形成的文字构成游戏说明书,即文字作品,而涉案游戏虽然换皮,亦侵犯了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
2019年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守望先锋”v“英雄枪战”“枪战前线”两案判决,认定被告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2]更是对射击类游戏“换皮”说“不”。
因为游戏设计的“思想性”,导致实践中司法界、理论界长期认为游戏设计、游戏规则当然地属于思想范畴,应该贡献社会,不宜由个人垄断。这种认识,实际是把游戏设计简单等同于“游戏玩法”。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探索,对于游戏设计的法律保护路径,一般有如下几种:
1.以文字作品保护
由于“作品”的类型是法定的,而电子游戏设计的特点导致了其很难被归类于某种类型的作品。一些公司企图用文字描述的方法将其固定下来,进而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但实际操作中,文字描述的能力仅限于一些可见的描述,比如人物属性、技能、武功、对话文字等,但由此可以获得保护的部分十分有限。因为擅自盗用权利人游戏设计的公司,很少会在可见的部分进行直接抄袭。
当然,在“三国杀v极略三国”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侵权游戏完全抄袭了原告游戏的卡牌文字说明,以“侵犯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护。
2.以类电影作品保护
主张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可回避掉内含的游戏规则的法律认定。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会支持整体认定类电影作品。而认定类电影作品的比对与传统的按照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作品类型逐一元素进行比对的思路不同,其比对的过程很大程度来自法官整体的感知,而这种“整体感知”,其实就掺杂了游戏设计、游戏规则。
3.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就同一款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被《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抄袭模仿,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了两件诉讼,[3]其中一案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规则进行保护,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改为“视听作品”,这可能为“没有剧情”的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大法律空间。
[1].孙磊,《以“Bang! v. LOTK”案看游戏设计的保护 ——关于“自走棋”事件的再思考》,TA娱乐法公众号,2019年5月21日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7945、77923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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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设计的法律保护路径有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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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文字作品保护、以类电影作品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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